| 索 引 号: | 01294819X/2019-35231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示公告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04-12-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教财[2004]24号 宁价费[2004]373号 宁财综[2004]976号 | 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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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教财[2004]24号 宁价费[2004]373号 宁财综[2004]976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杂费。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二、借读费和中考招生及考试收费按原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应按实收费。根据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要求,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为:
1、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住宿条件好的,经市(区、县)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
2、学生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和初中一、三年级每学年各体检一次。体检收费标准:每生每次7元。
3、社会实践活动费(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各学校在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4、代办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城镇以上(包括镇)小学、初中学生校服收费须经县(区)及县(区)以上物价部门核准。学校要对校服采购进行公开招投标,学生按定价购买。
5、学生蒸饭费:学生蒸饭费每生每月4元。
6、自行车存车费:凡是学校请临时工看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存车费每生每月不超过3元。
7、补课费:初中毕业班可以利用星期六半天补课,每周最多不超过五课时;其他年级确实需要利用双休日对学生进行集中辅导,一周最多不超过四课时。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1元。
8、困难班费:小学举办中、低年级困难班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全体学生参加。困难班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8元。学校要加强对困难班的规范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困难班放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午5时以后。
四、落实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年60元~12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80元~14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100元~20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年120元~240元。目前执行这一标准有困难的县(区)可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分步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学校使用。
五、加强“一费制”收入管理。学校“一费制”收费中的杂费和住宿费,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用款计划及时把资金拨给学校使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行。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专项核算和管理,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活动。不得将杂费收入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或挪用。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留给学校用于购置课本、作业本等支出。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末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费用减免规定和投诉电话等,按照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区县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各区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补助课本费;要做好我市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工作。学校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为收费总额的15%左右。
各区县要完善资助体系,增加资助经费,规范资助程序,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我市学生一视同仁。具体办法按省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