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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5-22 16:3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南京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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