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19X/2019-112153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9-11-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18年度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教办函〔2019〕125号 | 关 键 词: | 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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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教办函〔2019〕125号
各区教育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9〕32号)、《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考核办法(试行)》(宁教初〔2017〕28号),现就做好2018年度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校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考核发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和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域、本校实际不断完善本区域、本校奖励发放办法。
二、根据宁委发〔2019〕32号文件“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年、5年、15年、25年的教师,分别按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4000元、6000元标准进行奖励”的规定,从本次发放起,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1-4年者,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从事特殊教育工作5-14年者,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从事特殊教育工作15-24年者,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从事特殊教育工作2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年奖励6000元。其余规定仍按照《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政府专项奖励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对于具备奖励资格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上半年的按照每年奖励标准的50%予以核发,下半年的按照每年奖励标准的100%予以核发,之后不再发放:
(1)特殊教育教师调离特殊教育学校的;
(2)到达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3)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奖励的情形。
四、各区及相关直属学校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2018年度拟奖励名单,11月底前将学校统计表及区级汇总表纸质稿各一份及相应电子稿报送市教育局初教处。
五、各区应及时将市级奖励经费及区级配套奖励经费核拨到校。市属学校特殊教育教师专项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学校特殊教育教师专项奖励经费由市、区级财政按1:1承担。12月底前,学校须将奖励经费发放到相关教师个人。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初教处唐晟联系,电话:83639951,电子邮箱:njscjc@126.com。
附件:
1.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专项奖励经费学校统计表
2.南京市特殊教育教师专项奖励经费区级汇总表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